项目投融资管理(投融资管理领域应用的工具方法)

宝宝免费起名关注微信公众号------《梓音》

公司投融资法律风险100问(八),近年来,资本市场异常火爆,不同的投融资方式,存在不同的法律风险,如何发现并预防这些风险,从而为自己的投融资行为提供有效的风险控制,以实现商业目的,这是投资之前应当考虑的问题,为此法服360小编为大家带来了公司投融资法律风险100问(八)71-80,如下!公司投融资法律风险100问(八)71-80公司投融资法律风险100问(八)71-8071.问:风险投

  公司投融资法律风险100问(八),近年来,资本市场异常火爆,不同的投融资方式,存在不同的法律风险,如何发现并预防这些风险,从而为自己的投融资行为提供有效的风险控制,以实现商业目的,这是投资之前应当考虑的问题,为此法服360小编为大家带来了公司投融资法律风险100问(八)71-80,如下!

项目投融资管理(投融资管理领域应用的工具方法)

公司投融资法律风险100问(八)71-80

  公司投融资法律风险100问(八)71-80

  71. 问:风险投资中风险资本流转不能的风险?

  答: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高门槛及风险企业创业的特征,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体制下,吸收风险资本的企业大多数情形下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所以,风险资本投入后换取的通常是单一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普通股权。这就是风险投资资金在投入后缺乏在证券资本市场上的可流动性(一般在资金投入后都会规定一个最低的 资金滞留期,往往都约定三年内风险投资人股权不得转让)。

  基本应对策略:资金在企业里相当长时期的滞留,是风险投资区别于其他投资的重要特征。但在未来的发展时期,我们可以借鉴像美国那样包括普通股以及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在内的多种资产证券化选择。

  72. 问:公司向银行贷款而进行保证担保存在的法律风险?

  答:主要存在两个法律风险:

  一是互保法律风险。在商业担保机构缺位的条件下,公司获得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的条件基本上是同等地为对方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一旦担保公司出现信用危机,就将不可避免地把借款公司卷入其中。公司在通过这种保证担保获得融资的同时,在承担了自身的经营风险之外,还需要额外承担担保公司的责任 经营和信用风险。

  二是受迫保证法律风险。银行面对公司处于优势地位。因此,公司在申请贷款时,有时会被要求给银行的某个经营状况不良好的客户公司 提供担保。而申请贷款公司为顺利获得贷款而不得不提供此类担保。虽然受胁迫是合同可撤销的事由之一,但是公司收集证据证明十分困难,此种风险较之互保法律 风险危害更大。

  73. 问:公司在新三板上市的法律风险?

  答:虽然“新三板”过去带给了它的投资者以较大的财富效应,但对于广大的中小投资者来说,新三板并不是他们的“创富板”,而是“风险板”。

  首先是“新三板”扩容的风险。个人投资者投资“新三板”是“新三板”扩容的结果。而“新三板”一旦扩容,那么,扩容后的“新三板”就不再是扩容前的“新三板”了。扩容前的“新三板”基本上是一个“示范板”,挂牌公司都是比较优秀的,其中近半数公司基本符合创业板上市条件,投资者投资扩容前的“新 三板”风险相对较小。但经过扩容后,“新三板”公司鱼龙混杂,绝大多数公司难以上市,不少公司甚至随时都会倒闭。投资扩容后的“新三板”,对投资者的风险要大得多。

  其次是公司上不了市的风险。“新三板”对于投资者最大的诱惑莫过于股票转板上市。但对于扩容后的“新三板”来说,投资者要捕捉到可以成功转板的机会 公司困难将会大得多。根据推算,未来将有上万家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届时“新三板”将成为名符其实的“垃圾板”,在垃圾里淘金,这不是一般的投资者能够 做到的。

  其三是信息不对称的风险。“新三板”公司原本就是非上市公司,其管理并不规范,信息不对称,各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有利好消息,知情人提前买进,有利空消息,知情者提前卖出。作为散户来说,始终都是受害者。

  74. 问:委托贷款中借款人的法律风险?

  答:(1)贷款人不能按期发放贷款或提前收贷的风险。根据借款合同,

  贷款人如果不能按期放贷或提前收贷都将对借款人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此项违约的责任。

  (2)商业秘密被泄露的风险。由于贷款人能够掌握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等情况。借款人应妥善管理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资料,并应约定泄密的法律责任。

  (3)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风险。此风险确实存在但不在委托贷款的法律

  关系之中暂且不予考虑。

  75. 问:设立分公司时面临的法律风险?

  答: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由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在经营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都归属于总公司,这在客观上增加了总公司的法律风险。

  76. 问:公司股权转让时价款支付法律风险?

  答: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应十分慎重,在此过程中,主要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风险:

  (1)转让价格确定中的法律风险。确定股权转让价格通常有几种做法:将股东出资时股权的价格作为转让价格;将公司净资产额作为转让价格;审计、评估价格作为转让价格;拍卖、变卖价作为转让价格;国有股权转让的价格每股不得低于净资产值。实践中,可以考虑首先采用综合评估确定股权转让的基准价格,在此基础上协商确定转让价格。

  (2)支付方式选择中的法律风险。包括支付工具选择中的法律风险;支付期限选择中的法律风险;价款监管中的法律风险—将价款提前提存;受让方须承诺受让资金合法,且有充分的资金履行能力,并确定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义务。

  77. 问:私募股权投资中权利义务风险的特点和控制目的?

  答:私募股权投资业务权利义务界限风险的产生原因和实践表现分析,界限风险的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一是风险根源于特殊权利要求的合法性和可能性。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双方对于某一方的特殊权利都是认可的,但双方对于这些约定的法律效力并没有十足把握;另外在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双方许多约定构想虽然看似可以极大控制风险,却没有可操作性;

  二是权利义务风险的承担者是并购业务双方自身。如果在私募股权投资业务中,私募方所主张的一系列特殊权利无法得到确认和保障,则其投资风险骤增;而目标企业经营者如果无法界定其权利界限,则难以保证其在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私募股权投资业务有关各方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界定中存在的有关风险,双方的控制目的集中在:

  首先,确保特殊权利义务约定的合法性;

  其次,确保特殊权利义务约定的实践可操作性;

  第三,确保特殊权利义务约定实现的可能性。

  78. 问:投融资活动中排他协商条款的风险?

  答:投资方为了锁定投资机会往往要求签署独家或者排他谈判安排,此条款应规定,未经投资方同意,被投资方不得与第三方以任何方式再行协商出让或出售其股权或资产,不得向第三方以任何方式再行协商出让或出售其股权或资产,不得向第三方借款融资,否则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该安排是一把双刃剑,对投资方而言,即可以锁定商业机会,也可以让投资方背负支付诚意金以及其他责任。对融资方而言,则可能为了一颗树木,放弃一片森林。好处是,能得到有诚意的交易对方。

  79. 问:企业并购前决策阶段的法律风险?

  答:企业并购之前,并购方需要了解国家规范性文件对并购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被收购目标公司所在地域的政策性规定,获取目标公司与并购有关的一切信息,从而对并购方式作出决策,这是保证并购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

  1、信息不对称的法律风险

  信息不对称的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对收购方的了解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和管理层相比,可能存在严重的不对称,给并购带来法律责任上的不确定因素。

  2、并购方式决策的法律风险

  实践操作中,我国企业的并购方式主要为股权式收购、资产式收购。股权式收购是指以目标公司股东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为收购标的的收购。股权收购后,并购方成为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仍然由目标公司承担,但因为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对新股东的收益有着巨大的影响,且对于目标公司的或有债务在并购时往往难以预料,因此,股权收购存在一定的负债风险。资产式收购是指并购方以有偿对价取得目标公司的全部或者部分资产的民事法律行为。资产收购的标的是目标公司的某一特定资产,一般不包括该公司的负债,因此,并购方只要关注资产本身的债权债务情况就基本可以控制收购风险。

  80. 问:公司在股权继承中面临法律风险?

  答:股份有限公司以资合性为主,不存在股权继承问题。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兼有股东人格权的属性以及人格权不能被继承的法律性质,因此股权继承的程序及其方法就具有与一般遗产继承不同的特殊性。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章程可以对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作出必要限制,包括授权其他股东或者公司以公允价格收购继承人继承的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必须得到其他股东的承认或认可。股东个人的经营才能、社会阅历乃至信誉、道德品质等因素,股东之间都是难免会考虑的。

宝宝免费起名关注微信公众号------《梓音》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470473069@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xieeor.com/75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