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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42岁男子方某通过某社交软件联系了女子小丹,两人以一千元达成了交易协议后,便相约在线下某酒店见面,由方某提前订好房间并支付房费。然而,小丹所不知道的一点是,为了达到不法目的,方某不仅早早地便来到了酒店房间,而且还偷
案例回顾:
42岁男子方某通过某社交软件联系了女子小丹,两人以一千元达成了交易协议后,便相约在线下某酒店见面,由方某提前订好房间并支付房费。
然而,小丹所不知道的一点是,为了达到不法目的,方某不仅早早地便来到了酒店房间,而且还偷偷架好了隐藏摄像机,随后,便静等小丹的到来。
不知道实情的小丹如约来到了酒店,在进入房间后不久,便和方某进行了不法交易。事后,小丹率先离开了酒店,而方某则取下偷偷架好的隐藏摄像机,在查看了一番后,随后方才满意地离开。
几天过后,方某再度联系了小丹,随后两人再次在某酒店进行了不法交易。不过,这次交易过后,当小丹索要事先约定好的费用时,方某却耍起了无赖,拒绝支付。
不仅如此,方某还拿出手机,当场播放了上次偷拍的两人非法交易时的视频,并以此相要挟,拒绝支付费用不说,还想胁迫小丹进行第二次交易。
小丹对此当然是不愿意了,方某见状,便扬言要将视频发到网上,以此胁迫小丹,并最终达成了不法目的。事后,小丹要求方某删除视频,方某却置之不理。
而且,方某临走之时,竟然还当面拿走了小丹的苹果手机。在方某离开后,小丹是越想越气,冷静下来后,她觉得视频在方某手上,自己以后肯定还会再次受制于他。
于是一番思虑后,她一咬牙便主动来到了派出所,将自己的遭遇如实告知了警察。最终,得知事情来龙去脉的警方,迅速将方某抓捕归案。而在经过一番审讯后,警方发现方某不仅偷拍了视频,而且还将视频在某群里进行了公开售卖。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本案中,方某嫖娼时,不仅偷拍了视频,而且还以此胁迫女方,更是把视频进行了公开售卖。方某的这种行为,到底涉嫌了哪些罪呢?
对此,有律师认为:
1、方某涉嫌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
胁迫,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是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是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相胁迫。

本案中,方某和小丹一开始的行为属于卖淫嫖娼范畴,不过,当方某以偷拍的视频相要挟,迫使小丹进行了第二次交易时,事情的性质已经发生了改变,此时的方某已经涉嫌了强奸罪。
因为,方某扬言要将偷拍的视频发到网上,以此迫使小丹进行第二次交易,方某的这种行为明显是以揭发隐私相胁迫,属于使用了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因而已经构成了强奸罪。
强奸罪,一般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方某并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因此会被依法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方某涉嫌抢夺罪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千元至3千元以上、3万元至8万元以上、20万元至40万元以上,应当分别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方某抢夺的苹果手机价值在1千元以上,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因此他其实已经构成了抢夺罪。
抢夺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本案中,方某抢夺的财物价值属于“数额较大”,因此,会被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方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本案中,方某将偷拍的视频在某群里进行公开售卖,他的这种行为明显属于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因此已经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犯本罪的,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本案中,方某并不属于情节严重之列,因此,会被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综上所述:本案中,方某由于同时涉嫌了强奸罪、抢夺罪以及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因此,应当三罪并罚。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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